(2016)皖03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葛宗军与滕云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宗军,滕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葛宗军,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滕云彬,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滕云彬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葛宗军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