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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现龙与河北亿铭投资有限公司、耿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亿铭投资有限公司,马现龙,耿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亿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北商务810室。法定代表人:冯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现龙,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审被告:耿乾,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河北亿铭投资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0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该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上诉人住所地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本案应移交长安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称其住所地位于长安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做为原审的被告,其登记注册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8号方北商务810室,该地址属为石家庄市裕华区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