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余秀珍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余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负责人:郑钢,行长。被执行人:余秀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行申请执行余秀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36666.5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秀珍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控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