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饶良侠、童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良侠,童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饶良侠,男,汉,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童国强,男,汉,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饶良侠诉童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39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1,280元,未执行标的239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1,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中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