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德英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079号罪犯刘德英,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威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3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德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刘德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英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德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洁华审 判 员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