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3执恢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唐鹤鸣与刘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鹤鸣,刘万生,李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恢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唐鹤鸣,女。被执行人刘万生,男。第三人李一男,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鹤鸣与被执行人刘万生、王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法执字第28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万生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万生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北侧松秀园小区B-7-34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金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