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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良诚与被告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良诚,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5084号原告武良诚,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木康,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红光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戴炳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良诚与被告南京小洋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良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良诚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