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6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559号原告: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姬佳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红,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继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海宏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252.5元,由原告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焦娟朋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人民陪审员  楼贺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