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56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南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