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戚晓敏诉被告赵德洪身体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晓敏,赵德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2757号原告:戚晓敏,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被告:赵德洪,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原告戚晓敏诉被告赵德洪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晓敏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我的各项损失3684.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5日16时22分,被告因通道与我发生口角,被告无理将我打伤,此案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负全部责任,我经熊岳二院诊疗,住院4天,此案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请求法院公平裁决。被告赵德洪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戚晓敏与被告赵德洪皆系盖州市陈屯镇和平村村民,2015年11月15日下午,原告的公婆赵启敏、陈永清与被告赵德洪因村道发生口角并厮打,原告看其公婆被被告赵德洪拎倒在地后,随上前与被告理论并撕扯在一起,原告被撕打倒地后抽了,后被送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壁挫伤,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1768元,公安机关对赵德洪做出了治安罚款3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病例、医药费收据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理应和平相处,现因村道发生厮打,实属不该。被告赵德洪致原告戚晓敏头部外伤,胸壁挫伤的后果,并被公安机关处罚300元的罚款,因此,被告赵德洪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应参照《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对于原告提供的陈永清的医药费用,因陈永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没有主张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供的陈永清的医药费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戚晓敏人民币总计2922.3元。(其中医药费1768元、误工费39.14×5天=195.7元、护理费101.72×5天=50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50元×5天=250元、交道费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迟增新审判员 车小东审判员 孙崇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群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