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迪乐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市迪乐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237号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雯,该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市迪乐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裙楼4层。法定代表人:梅庆春,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迪乐汇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送达前,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培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陈长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