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章小建与于拥军、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建,于拥军,丁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560号原告:章小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霞,如皋市郭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拥军。被告:丁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建与被告于拥军、丁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章小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