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与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重庆润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海平、宋利华、陈巨铁、傅生敏、马路、张琳、邹永泉、李苹、彭广义、祝硕、潘楠、漆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重庆润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海平,宋利华,陈巨铁,傅生敏,马路,张琳,邹永泉,李苹,彭广义,祝硕,潘楠,漆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1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住所地位于沿口镇建设北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91001482-3。负责人:杨从容,该行行长。被告: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胜县中心镇环江村。法定代表人:潘海平。被告:重庆润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金紫街196号2单元第一层。法定代表人:马路。被告:潘海平,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1********。被告:宋利华,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7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欣阳广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6509070069.、。被告:陈巨铁,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3日,住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大成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3********。被告:傅生敏,女,汉族,生于1964年2月28日,住重庆市荣昌县东升路**号物价局家属院***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4********。被告:马路,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放牛巷**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0********。被告:张琳,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日,住重庆市南岸区庆隆高尔夫桔香郡******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8********。被告:邹永泉,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昌州大道中段***号*幢*单元5-2,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1********。被告:李苹,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中心镇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被告:彭广义,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日,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杜家坝*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6********。被告:祝硕,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6日,住重庆市荣昌县后西街***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1********。被告:潘楠,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6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被告:漆光,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河沟***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7********。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诉被告广安市中策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重庆润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海平、宋利华、陈巨铁、傅生敏、马路、张琳、邹永泉、李苹、彭广义、祝硕、潘楠、漆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松人民陪审员 曹正华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