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刑事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15刑申21号李某某:关于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聊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以“认定事实错误、关键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无罪。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你虚构个人信息征婚,以自己在聊城电业局供电站工作,在聊城中通时代豪园有房产发布征婚信息,骗取女青年姬某某的信任。2012年8月18日,二人约好第一次相见,当日11时左右,你与姬某某在聊城市孔繁森纪念馆附近见面。后你骑红色助力摩托车载姬某某到达聊城市火车站南边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你对姬某某使用麻醉药物后,将其带至聊城大学西门附近的“某某宾馆”内实施猥亵,致姬某某生殖器官损伤。次日,侦查机关提取姬某某血液,经鉴定,其血液内含有“赛拉嗪”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你的摩托车后备箱内扣留的陆眠宁等物证;“某某宾馆”住宿登记,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通过监控录像对你、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喻某某、姚某某、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你扶着被害人进、出宾馆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关于你所执“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关键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的理由,经审查该案证据:一、下列证据证实你对姬某某使用了麻醉药品。1、被害人姬某某陈述,通话、短信清单证实,案发当天你二人于11点左右见面,姬某某证实与你吃过午饭后失去记忆。2、证人王某某证实,当天下午1点多姬某某开始说话不正常,下午3点到晚上8点电话无人接听,8点后接通电话姬某某仍然不正常。3、证人肖某某及通话清单证实,当天晚上8点23分,其通过电话听出姬某某情况异常,旁边有一名男子,通过男子说话知道姬某某在聊城大学附近。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李某某、喻某某、姬某某均辨认出了监控录像中的你的事实。5、2012年8月18日16时至20时54分,你与姬某某同在聊城大学附近“某某宾馆”,与证人肖某某证言相互印证。6、监控录像显示,姬某某与你同时离开“某某宾馆”时,姬某某站立不稳,这一事实与证人王某某、廉某某、姬某某、李某某证言相互印证。7、侦查机关在你租住处门口及对你抓捕时均搜出陆眠宁针剂空瓶、麻醉飞镖证实,你持有陆眠宁等麻醉药品,鉴定意见记载,在姬某某血液内检出赛拉嗪成分,而陆眠宁的主要成分即为“赛拉嗪”,姬某某被接回家前已经神志不清,而此时间段,其仅接触了你,上述证据共同印证了你对姬某某使用了陆眠宁这种麻醉药品。二、下列证据证实你对姬某某实施了性侵害。1、监控录像及姬某某、廉某某、李某某证言,能够证实,二人分开后,姬某某即被接回家中昏睡至次日,遂送往医院治疗,期间排除遭受其他性侵害的可能性。2、医院病历显示,姬某某安眠药中毒可能性大,且处女膜存在新鲜破裂。姬某某自与你见面到被药物麻醉再到确定其处女膜受到损伤,时间上具备衔接性,所有时间点均有证据证实,能够确定姬某某生殖器官损伤系你所致。你使用麻醉方法猥亵妇女,使被害人生殖器官遭受伤害、精神遭受沉重打击,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应予刑罚。你虽然对本案部分证据拒绝质证或提出异议,但你的异议没有证据支持。综上,原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