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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周杨与赵华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杨,赵华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财保47号申请人:周杨,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申请人:赵华咏,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申请人周杨与被申请人赵华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杨于2016年10月25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华咏名下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中段中央城商业步行街第一单元A065号房地产(商铺)【预售许可证号:鄂英房预字(2012)018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周杨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号牌为鄂J×××××小型越野车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华咏所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中段中央城商业步行街第一单元一层A065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鄂英房预字(2012)018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抵押、转让、变卖、过户。扣押申请人周杨所有的用于保全担保的鄂J×××××小型越野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对该车进行抵押、转让、变卖、过户。案件申请费三千零二十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金和审 判 员 :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