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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朝良、徐梅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良,徐梅凤,王珍,王彬,汪达文,王朝良,徐梅凤,王珍,王彬,汪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良。被执行人徐梅凤。被执行人王珍。被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汪达文。王朝良与徐梅凤、王珍、王彬、汪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朝良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梅凤、王珍、王彬、在继承王水华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汪达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汪达文的银行存款16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朝良。另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实际借款人王水华生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车辆、房屋、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汪达文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梅凤、王珍、王彬也自愿放弃对王水华生前财产的继承。申请执行人王朝良也未能提供实际借款人王水华生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2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