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彦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赵彦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57号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宇龙,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彦刚,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彦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3.00元减半收取4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云代理审判员 邹学慧人民陪审员 张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