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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飞凤与黄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凤,黄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366号原告马飞凤,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花(系原告儿媳),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告黄奕华,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凤诉被告黄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凤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黄奕华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飞凤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黄奕华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飞凤负担。审判员  禤培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农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