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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汉源县市荣汽修厂诉汉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县市荣汽修厂,汉源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行初61号原告汉源县市荣汽修厂,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负责人李见阳,该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宋属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余刚平,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胡德华,汉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骁,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县市荣汽修厂诉被告汉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汉源县市荣汽修厂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书面提出:“经法庭释明,原告慎重考虑决定撤回起诉,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源县市荣汽修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汉源县市荣汽修厂负担。审 判 长  王强审 判 员  秦华代理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