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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赵家骧、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骧,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赵家骧,男,1957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新,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家骧与被执行人青岛齐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0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08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