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96号原告: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某某现住所地不详,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佃晓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人民陪审员 姜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