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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明诉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832号原告曹明。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奇,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诉被告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9时到庭,现因原告曹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明承担。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