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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吉星星申请执行安二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星星,安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吉星星,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学生。被执行人安二军,男,汉族,1994年4月30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星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二军清偿申请执行人吉星星人民币25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点对点查询银行,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安二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星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安二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