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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绪财与姜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绪财,姜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4137号原告:徐绪财,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姜学林,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徐绪财与被告姜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姜学林归还借款12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绪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学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姜学林向原告徐绪财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徐绪财人民币12000元。至今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学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绪财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姜学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