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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外号“蚊子”,男,199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6)湘03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铁湘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李有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望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