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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386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城东连兴路83号1栋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919744XJ。法定代表人:王庆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悦,公司职员。被告:欧艳芳,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忠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