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建彬、杨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建彬,杨秀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370号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成勇,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熊建彬,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杨秀兰,女,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建彬、杨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熊建彬、杨秀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鸟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