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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为展、彭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为展,彭青春,彭雪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为展,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青春,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雪如,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为展与被执行人彭青春、彭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5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雪如名下的坐落于荔城区玉湖片区内(地块五)商品房一套(合同号LXXXXXXXXX,面积92.30平方米)。现因该房产暂无法处理,另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