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被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看守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平鲁区井坪镇五栋楼附近,将平鲁区铁通公司安装在五栋楼附近的地下管道内HYA400×2×0.4型通讯电缆线盗走四十米(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十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13元)。2、2015年7月27日下午5时许,田某某再次窜至平鲁区井坪镇五栋楼附近,将平鲁区铁通公司安装在五栋楼附近地下管道内HYA200×2×0.4型通讯电缆线盗走四十米(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四十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45元)。3、2015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田某某再次窜至平鲁区井坪镇五栋楼附近,将平鲁区联通公司安装在五栋楼附近地下管道内的HYA300×2×0.4型通讯电缆线盗走0.6米(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0.6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元)、HYA200×2×0.4型通讯电缆线盗走4.05米(经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05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元),田某某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刑警队干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朔州市平鲁区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字(2015)17号、(2016)002号关于对HYA300×2×0.4型和HYA200×2×0.4型通讯电缆现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被盗现场、被盗物品的照片,证人王晋某、廖某、王某、闫某某、柴玉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属未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一大一小两把,吊链一大一小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