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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健与徐文平、付学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徐文平,付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平,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被告:付学萍,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诉人王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06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健上诉称,上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租赁居住,相关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填写了上诉人名字是疏忽所致,其实际是承租人,上诉人并未在户籍地居住。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徐文平未作答辩。付学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凭上诉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更何况该租赁合同上显示上诉人为出租人而非承租人,因此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地为其住所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