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江与应贤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应贤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7472号原告XX江,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应龙雨,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贤福,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江与被告应贤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江负担。审 判 员 金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