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罗伟胜、黄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罗伟胜,黄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65-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6685-8。负责人曾晓阳,行长。被执行人罗伟胜,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飞艳,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2月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罗伟胜、黄飞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5940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伟胜、黄飞艳应支付欠款568098.56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同时,被执行人黄飞艳所有的坐落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10号店面由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465号案件中已拍卖,成交价为482616元,由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抵押权优先领取了该拍卖款。被执行人黄飞艳所有的坐落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12号店面在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030号案件中因三拍流拍处于变卖当中。在(2015)龙新执字第465号案件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飞艳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5号(龙达花园)11幢DX-25的车位,被执行人罗伟胜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三期)16幢1001室、RC233杂物间及南组团D63车库,现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置,本案已向龙岩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国土、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4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珊(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