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与潍坊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潍坊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615-1号申请人: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分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侯克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振月,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市科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法定代表人:侯一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2015)禹法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85000元债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在(2015)禹法商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85000元债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