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安在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99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安在,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镇雄县。201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安在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浙0784刑初99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安在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安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安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安在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安在撤回上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刑初9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萍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张斯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