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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燕红与黄江春、苏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红,黄江春,苏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04号原告:胡燕红,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黄江春,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苏旭阳,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红诉被告黄江春、苏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燕红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燕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