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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飞与张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张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954号原告:丁飞,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宁,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飞诉被告张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原告丁飞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丁飞负担。审 判 长  董金瑞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6)皖1225民初295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