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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明超与樊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明超,樊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26号申请执行人龚明超。被执行人樊志军。申请执行人龚明超与被执行人樊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591民初6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志军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志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