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龚明超与樊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明超,樊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26号申请执行人龚明超。被执行人樊志军。申请执行人龚明超与被执行人樊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591民初6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志军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志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