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久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安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326号申请执行人王奇,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久荣,男,1956年3月8日出生。王奇与安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安久荣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安久荣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安久荣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5)西民(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王奇对安久荣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王奇亦不能提供安久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安久荣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王奇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