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永洪与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洪,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2民初286号原告:杨永洪,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文,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52号;法定代表人:方健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果,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祝忠明,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洪与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祝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永洪负担。审 判 长 张先松审 判 员 贾启刚人民陪审员 杨文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锡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