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49号原告郭某某,村民,。被告张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