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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649号原告郭某某,村民,。被告张某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