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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丽卿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卿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卿,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丽卿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5日起,被告人黄丽卿在石狮市子芳路396号二楼其租住的房间内,提供赌具麻将、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8月3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丽卿及18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59950元(已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赌具麻将2副及扑克牌1副。另查明,被告人黄丽卿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黄丽卿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丽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黄丽卿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卿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丽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交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丽卿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丽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四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麻将二副、扑克牌一副,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耕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