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