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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江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