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田清与叶家瑚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田清,叶家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田清,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家瑚,女,住香港九龙观塘。上诉人李田清因与被上诉人叶家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田清上诉称:本案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管辖地法院为标的企业住所地晋安区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李田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叶家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且被上诉人叶家瑚系香港籍,本案系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故福州市晋安区的涉外案件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