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桥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桥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526号原告吴桥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桑园镇嘉陵江路南侧新华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秀萍,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淑娟,女,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桥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桥天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宁 金 风人民陪审员 王 占 义人民陪审员 李 方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晓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