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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玛茹合同普通执行[公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140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杨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康桥路沙湾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1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29.91元,扣除本案本次执行费5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7979.91元;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