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再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情与范勇、杨秀英、杨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情,范勇,杨秀英,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再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情,女,生于1982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勇,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秀英,女,生于1973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一审被告:杨云,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再审申请人李情因与被申请人范勇、杨秀英、一审被告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46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川16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案系再审申请人对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案件受理费包括…(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九条第二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的规定,���审申请人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再审过程中,向再审申请人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37.5元,再审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以及其申请延期交纳的承诺期限内未交纳,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李情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海燕审判员 杨臣双审判员 冯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