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钢贤与陈伟光、劳杏桂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016民初52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钢贤,卢雪芬,刘凤屏,钟幼弥,梁毅文,杨伟球,黎惠冰,易德桃,陈丽娟,胡号应,龚维照,肖广发,张翠玲,董伟泉,董伟明,董丽娟,邝美,黄海源,邵伟雄,梁富裕,蔡国明,曹苑冰,黎雁琼,郭凤群,劳杏桂,陈伟光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5221号原告:姚钢贤,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卢雪芬,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刘凤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钟幼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梁毅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杨伟球,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黎惠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易德桃,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丽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胡号应,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龚维照,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肖广发,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张翠玲,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董伟泉,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董伟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董丽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邝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黄海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邵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梁富裕,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蔡国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曹苑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黎雁琼,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郭凤群,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劳杏桂,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伟光,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钢贤诉被告刘凤屏、钟幼弥、梁毅文、杨伟球、黎惠冰、易德桃、陈丽娟、胡号应、张翠玲、卢雪芬、董伟泉、董伟明、董丽娟、邝美、黄海源、邵伟雄、梁富裕、蔡国明、曹苑冰、黎雁琼、郭凤群、劳杏桂、陈伟光、肖广发、龚维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钢贤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钢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钢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姚钢贤负担。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晗黄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