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贺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纪梅,杨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贺纪梅。被执行人杨瑞军。申请执行人贺纪梅与被执行人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瑞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5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78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瑞军未能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瑞军在中国邮政储蓄吕梁市久安路支行账号为62×××49中的全部存款,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6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