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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贺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纪梅,杨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贺纪梅。被执行人杨瑞军。申请执行人贺纪梅与被执行人杨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瑞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5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人7800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瑞军未能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杨瑞军在中国邮政储蓄吕梁市久安路支行账号为62×××49中的全部存款,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6执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