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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473号原告尚某某。被告侯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侯某某1975年年初相识,同年2月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致其无法在家生活。1984年,其曾离家出走,独自在外生活。现双方已分居近三十年,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请:1、要求判令与被告侯某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尚某某1958年1月29日出生,1975年在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与被告侯某某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告尚某某将其户籍迁入被告侯某某村组,并与被告侯某某生育有二女一子,现均已成人。同居生活中,原、被告曾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吵打。自1987年起至今,原告尚某某又与案外人张茂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四子,现均已成人,但原告尚某某户籍并未迁入案外人张茂林村组。现原告尚某某认为其与被告侯某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与被告侯某某虽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而原告尚某某在与被告侯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原告尚某某年龄仅17岁,未达法定婚龄,原告尚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并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故应属非法同居生活。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某某之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尚某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抒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