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静伟与白利巧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静伟,白利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122号申请人张静伟,女,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赵县。被申请人白利巧,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赵县。申请人张静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白利巧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10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静伟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白利巧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静伟、高思远、高思彤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白利巧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辉 微信公众号“”